作家莫言人格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获赔210万元

  • 2019-06-06 1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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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莫言人格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获赔210万元

5月30日,经过3个多月的诉讼,作家莫言获诺奖后打的第一个官司终于有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莫言许可使用其姓名与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制造莫言为这家公司产品进行代言的广告形象,侵犯了莫言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令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莫言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相关侵权信息;在《光明日报》上刊登致歉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莫言财产损失2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今年3月里,《方圆》(编者注:《方圆》杂志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法治新闻期刊。)记者在《莫名其妙“背锅”!莫言获诺奖后打的第一个官司》一文中,详述此事件经过。

为谋求经济利益,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莫言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莫言姓名、1以及书法作品用于企业宣传视频及广告中,并在公共网络中予以传播、混淆公众视听,致使莫言的个人声誉在不可知、不可控的状态下受到贬损,严重影响了莫言良好社会形象,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无奈之下,莫言决意与侵权者对薄庭上,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围绕审理环节中“涉案侵权视频是否是被告上传网络”及“关于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赔偿如何确定”这两个争议焦点,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对于被告坚称制作视频只限于内部交流,不认可其在网络上宣传传播的行为。法院认为此理由“过于牵强”,“被告作为视频制作人,有能力证明该视频是如何上传到网上却不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视频内容来看,该视频是宣传推广被告销售的产品,被告上传视频符合被告的利益”。

因此,法院依据举证责任、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案涉视频系被告上传到网上。

而对于赔偿数额的最终酌定,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原告代言的市场价值”“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形象的受损程度”及“侵权范围”这四点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法院认为,首先,莫言是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作家,其代言的市场价值毋庸置疑。在莫言未曾进行商业代言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其他名人代言的市场价格。公开的网络上可以查到一些明星的代言费用,但真实性难以确定,同时法院也注意到,影视明星的代言和文学家的代言具有差异性。作家莫言人格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获赔210万元(2)

其次,本案并非简单的侵犯姓名权、肖像权的问题,被告在产品宣传中虚构了完全不存在的事实,并且在视频中以画外音的形式将莫言没有说过的话强加于他,具有明显恶意。

第三,名人代言通常会选择具有较佳品质、声誉,与其形象适配的产品。莫言享有较高声誉且在商业代言方面非常谨慎,而被告的产品是养生锅,市场影响力不高,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产品有较高品质,且被告的经营模式在社会生活中也常受到质疑。

在被告制作的视频中,莫言呈现出来的形象与有良好声誉的作家形象相距甚远,被告编造莫言所说的话即使从普通人角度看也缺乏起码的公允性、判断力,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代言无底线”的形象,对莫言的社会形象造成较大损害。

第四,案涉侵权方式主要有3种,视频、网页以及展示现场播放有侵权内容的视频、放置有侵权内容的宣传海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认为,该规定中,“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指的是一般性的赔偿标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在该标准下确定赔偿数额显然不能填补原告的损失,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也无法起到惩戒作用,且本案的侵权范围也不仅限于信息网络侵权,故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对上述标准可予以调整。

因此,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万元;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范围以及原告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法院支持了莫言提出的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作家莫言人格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获赔210万元(3)

“据我了解,此200万元的判赔金额目前创下名人人格权纠纷案判例中的历史新高,足可见司法者对此侵权行为的惩戒态度”,莫言的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汝忠告诉《方圆》记者。

据记者了解,“如何确定损害赔偿”历来是人格权纠纷案的难点重点,毕竟“给身体的疼痛和精神痛苦确定一个金钱价值似乎是超越了法律创造力的艰难挑战”,法院要给出一个公正、合法的解决方案,这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挑战。而本案的判决或可为此类事件提供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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